西安邮电大学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治理体系改革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规范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和《西安邮电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校内申诉是一项专门权利救济制度,是教职工享有的申诉权利在学校内部管理的具体体现,属于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
第三条 教职工行使申诉权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事实为依据,正当行使申诉权。
第四条 处理教职工校内申诉,应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申诉不得加重处罚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教职工对同一诉求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二章 申诉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立“西安邮电大学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教职工的申诉。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具体组成包括党政办公室主任、党委组织部部长、校工会常务副主席、教务处处长、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办公室主任、科研处处长、人事处处长、财务处处长、法律顾问、教职工代表,委员会人数须为单数,并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认可。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
(三)审议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并作出处理决定;
(四)向申诉人和被申诉人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申诉工作办公室),是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挂靠在校工会。
第十条 申诉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教职工的申诉事宜。
第三章 申诉范围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人是指学校在职教职工,被申诉人是指学校的内设机构。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教职工对学校给予其本人的下列处理决定有异议,而提出的申诉行为:
(一)对学校或校内有关单位、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经正常行政程序无法解决的;
(二)认为学校或校内有关单位、部门在其职务评聘、年度考核、待遇及奖惩等方面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申诉事项。
对不符合本条规定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或驳回。
第四章 申诉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教职工对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学校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人因正当事由未能在规定的时间提出申诉的,可以于正当事由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申诉,但是否受理该申诉,由申诉处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诉应当由本人亲自提交书面申请。申诉书应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诉人、申诉请求、申诉事实和理由,并附原处理决定等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进行审查,并区别情况做如下处理:
(一)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受理,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二)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或驳回,书面告知申诉人;
(三)对申诉申请书未阐明申诉理由和要求,或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通知申诉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逾期未补正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六条 申诉人在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裁决结论之前,可以撤回申诉申请。
第五章 申诉处理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决定受理的申诉案件材料副本送交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提供原处理过程中的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有权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部门或者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事项,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一致的,制作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就调解协议书已确定的事项再次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调解不成的,不影响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自收到教职工申诉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相关事项进行评议,按照客观公正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规定正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不存在,或者处理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责令原处理单位、部门撤销或者直接撤销原处理决定;
(三)原处理决定适用规定有错误,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责令原处理单位、部门变更或者直接变更原处理决定;
(四)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规定程序的,责令原处理单位、部门重新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根据申诉事项的具体情况举行听证,由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其行为做出说明、辩解、提供证据。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评议申诉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表决须经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与评议。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诉委员会委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二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评议申诉事项的讨论过程、不同意见和裁决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委员意见应予保密。涉及申诉双方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双方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二十五条 申诉双方有权要求处理申诉事项的申诉委员会委员回避,但应说明理由;处理申诉事项的申诉委员会委员与申诉双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针对同一处理决定引发的数个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合并处理。
第二十七条 申诉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加盖印章;申诉处理决定书于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达申诉双方之日起生效。
第六章 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处理决定生效后,申诉双方自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书起的三十日内,执行决定意见,被申诉人应将执行情况书面报送申诉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校内处理决定不影响申诉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第三十条 对申诉人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原处理决定侵害申诉人合法权益的部门责任人和弄虚作假、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申诉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