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西安邮电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各学院应当建立和完善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和学院的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的重要决策,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调动教职工积极性,促进学校和学院的改革发展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以及其他重大改革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五)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学院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系、室(组)、所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组,并推选出组长。
第十条 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且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代表和女教师代表。学校教代会代表为当然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免、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院工作向学院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四条 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上的学院,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代表人数为教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不足80人的学院,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十五条 学院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六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与学校教代会同步。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来确定,并提请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学院就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形式、日程安排、中心议题等事项应预先向校工会书面报告,以便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在学院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成立由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人任组长,行政和工会负责同志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工作。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院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代表,征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和方案;
(二)组织宣传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提案办理情况;
(三)组织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完成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三条 学院行政应为学院教代会的召开和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2011年10月28日学校印发的《西安邮电学院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