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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邮电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试行)
2022-12-14 10:01  

西安邮电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32号)等相关规定,根据《陕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陕工发〔201920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校工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邮电大学工会以及下属分工会。

第三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工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上级工会及学校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工会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按照规定设立独立的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工会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工会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工会应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工会应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学校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实际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依法对工会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要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管理。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支出,用于支付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教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费用支出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的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和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1.用于文体比赛活动奖励,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活动方案中要明确奖励办法、标准和等次,单项奖最高不超过300/人次(同一项活动每年不超过两次),团体奖项一等奖不超过300/人。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最高限额100/人次。

2.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文体活动和比赛,可根据实际需要或按上级工会要求为参加人员购置统一服装,最高不超过800/人次。

3.工会开展各项文体比赛,可以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裁判员、教练员和评委,最高不超过300/人天,聘请其他裁判员、教练员和评委,最高不超过200/人天。

4.工会在组织开展各类活动过程中,工作人员和参赛人员食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补助按照学校规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5.工会在组织开展各类比赛活动时,应根据具体情况为参赛人员在参赛期间购买人身意外保险,但不得以此为由购买与举办活动无关的商业保险。

6.工会在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可发放电影券)、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明星演唱会、竞技类商业性体育比赛除外)、购买当地公园年票、开展春(秋)游等活动时由会费列支。工会在组织会员春(秋)游活动时,可以选择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旅游机构组织活动,但必须签订委托协议,当日往返;可以组织会员到具备条件的贫困地区开展春(秋)游活动,但不得到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支范围包括租车费、餐费、门票费、人身意外保险等其他费用,标准不超过200/人次。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举办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1.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发放标准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2200元,慰问品的采购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优先选择我省贫困地区生产、销售的扶贫产品,采购金额应达到当年慰问品金额的30%以上。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但不得发放党风廉政规定明令禁止的物品。

2.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购买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慰问品,也可向会员发放蛋糕券。

3.工会会员符合政策的结婚、生育,可购买不超过300元的慰问品。

4.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工会组织探望时可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重大疾病可申请特殊困难补助。

5.在职工会会员去世,工会组织可给予不高于2000元的慰问金,直系亲属(仅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的,可给予不高于1000元的慰问金。

6.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工会可组织座谈会(购买适当干鲜果品等)予以欢送,可为退休离岗人员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第九条 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方面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工会推进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工会开展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会员本人、配偶及子女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工会可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学校工会应按照上级工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困难职工档案,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

(五)送温暖费。用于工会向职工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条 业务支出是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所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陕西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行〔2017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费。用于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会议的各项支出。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省级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办发〔20146号)和《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议经费管理的通知》(陕财办行〔201693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专项业务费。主要用于工会开展各种专项业务发生的支出。

1.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奖励及评审的支出。

2.用于开展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

3.用于工会开办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

4.用于工会开展专题调研、女职工工作、外事活动等工作方面发生的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

1.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500/人次(每年不超过一次),奖励范围由工会根据实际制定相关规定,向同级党组织报备后执行。

2.用于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及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十一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二条 其他支出是指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学校承担,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学校提供。如学校提供的物质条件不足以保障工会开展工作,在工会有经费结余的情况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工会主席对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工会应根据上级工会及学校相关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六条 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收支核算,定期向学校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工会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七条 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控制制度。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事项须经集体研究决定。凡涉及会员和职工切身利益的物质奖励、职工福利等支出须集体研究制定具体标准,并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十八条 工会应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置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

第十九条 严格规范工会财务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和上级工会有关规定,工会单独设立工会账户,工会经费实行独立核算。年初要编制工会年度预算,经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年度预算范围内;严格按规定拨缴工会经费;工会举办的活动项目要有具体方案和通知;购物发票要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及明细清单;报销单据应附上所有参与人员名单,奖金、物品发放要有签领单,用餐要有接待函和消费清单;举办活动不可违反规定发放津、补贴,不可对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部门举办的文体活动获奖人员再发配套奖;严禁借疗休养和春(秋)游的名义用工会经费组织公款或变相旅游;学校对工会的补助款项列支渠道要符合有关规定,不可将应在学校行政等经费列支的费用转到工会账户支出,不可超范围超标准支出工会经费。

第二十条 学校应在行政费用中列支的职工体检、职工食堂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表彰工作,不得由学校工会经费列支。学校行政可以给学校工会进行专项补助,但不得以学校行政补助的名义由学校工会经办职工集体福利。离退休干部职工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经费从离退休干部经费中支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工会经费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工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工会应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上级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购买各种商业预付卡、购物卡、电子礼品卡、消费券等。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补贴及没有发放依据的奖金。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支付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受到限制和失去监督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或为其他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组织和业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对涉及违纪违法的,由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标准均为上限标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核,校工会委员会审定,向上级工会和校党委报备。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以上级工会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西安邮电大学分工会经费管理使用细则

附件2:西安邮电大学教职工文体协会经费管理使用细则


附件1

西安邮电大学分工会经费管理使用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分工会经费管理,使工会经费更好地服务惠及广大教职工会员,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分工会经费是校工会支持分工会自主开展会员教育、文体活动、会员慰问及自身建设等工作核拨的经费,经费收支严格执行《西安邮电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试行)》及学校财务相关规定。

第二条 分工会要在校工会和所属党组织指导下合理使用经费。

第三条 经费收支执行预算、公布制度。分工会要召开工会委员会议,研究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经费预算情况并报校工会,年底向会员公布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广大会员监督。

第四条 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校工会返还的分工会会员上年度所交会费。

(二)核拨经费:基础拨款2000元;按分工会会员数以20/人年核拨经费。

(三)专项活动费:校工会支持分工会的特色活动专项经费。

第五条 经费使用范围

(一)会员教育

1.开展专题教育培训和会员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的费用,用于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2.开展会员岗位技能竞赛、培训及评审的费用。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二)文体活动

1.文体活动所需器材、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服装租赁,活动奖励等。文体比赛原则上不设等级奖项,可为参加人员发放纪念品,最高限额100/人次。

2.组织开展各类比赛活动时,应根据具体情况为参赛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3.组织活动中产生的其他费用。

(三)会员慰问

1.会员符合政策的结婚、生育可购买不超过300/人的慰问品。

2.会员患病住院探望时购买不超过500/人的慰问品。

(四)自身建设

用于教职工小家建设及工会干部开展教育、学习、培训活动费用。

第六条 经费使用要求

(一)每年划拨的经费,用于分工会自主开展工作,经费使用严格按照使用范围和标准执行。

(二)分工会经费要惠及广大会员,更多用于群体性活动。

(三)分工会应均衡使用经费,不能提前预支下年度经费,当年结余经费原则上由学校收回进行统筹安排。

(四)分工会组织会员参加校工会活动,由校工会发放奖品的,分工会不得重复发放。

(五)分工会开展活动前有方案、有预算,经费使用须经分工会委员会议讨论通过。

(六)报账及审核要求

1.票据:报销发票必须是税务局或财政厅统一监制印制的票据,有财务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发票内容必须填写西安邮电大学工会委员会相关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开户行、账号、地址、电话)、货物信息(包括货物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发票如附有清单,清单的合计金额应与发票一致。

2.报账:1000元以下的发票可以直接报账,1000元及以上的必须按学校财务规定通过转账支付。文体活动发放纪念品的要有活动方案。发放纪念品、慰问品等必须附有领取单,领取单内容需包括领取人姓名、每人领取的货品名称及数量、领取人签字,发放货品的总数需要发票中数量一致,由经办人及分工会主席签字方可报销。报销时要注明活动名称、用途或被慰问人姓名。

第七条 分工会经费使用接受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附件2

西安邮电大学教职工文体协会经费 管理使用细则

进一步规范教职工文体协会经费管理,增强协会活力,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文体协会经费是校工会用于支持协会自主开展活动核拨的经费,经费收支严格执行《西安邮电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试行)》及学校财务相关规定。

第二条 协会在校工会指导下合理使用经费,经费要惠及协会会员。

第三条 经费收支执行预算、公布制度。协会要定期召开协会领导机构会议,研究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经费预算情况,年底向协会会员公布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协会会员监督。

第四条 经费来源

(一)基础活动经费:校工会核拨2000/年。

(二)专项经费:协会开展具有创新性的特色活动以及经校工会批准的对外交流活动,在经费不足的情况下可提前向校工会申请,经校工会研究,给予专项经费补助。

(三)协会会员会费由协会自行管理,但须征求协会会员意见。

第五条 经费使用范围

(一)开展协会活动所需场地、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等。

(二)开展文体比赛的奖励。

(三)组织开展体育比赛时需为参赛人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

(四)开展协会活动需聘请教练的指导费。

(五)组织活动中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 经费使用要求

(一)协会经费用于教职工文体协会自主开展活动,经费使用严格按照使用范围和标准执行。

(二)协会经费要惠及协会会员,均衡使用。不能提前预支下年度经费,当年结余经费校工会将收回进行统筹安排。

(三)经费使用要在活动前有预算、有方案,并经协会领导机构讨论通过方可支出。

(四)报账及审核要求

报销发票必须是税务局或财政厅统一监制印制的票据,有财务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发票内容必须填写西安邮电大学工会委员会相关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开户行、账号、地址、电话)、货物信息(包括货物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发票如附有清单,清单的合计金额应与发票一致。

2.报账:1000元以下的发票可以直接报账,1000元及以上的必须按学校财务规定通过转账支付。文体活动发放纪念品的要有活动方案,纪念品必须附有发放清单,清单要有发放名单、人数、领取人签字,由协会负责人、校工会负责人签字方可报销。报销时要注明活动名称、用途。

第七条 经费使用情况应每年底向协会会员报告,接受协会会员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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